1.二手房交易定金陷阱:3招教你避免被坑

2.关于二手房买卖,卖家已经接受了卖房定金2万元,但是未签订协议,仅收取了收据。卖家反悔不想卖房了

3.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交了定金,不想买了能退吗

4.买卖二手房因客观意外无法过户咋解决

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起诉书_二手房交易定金纠纷

二手房定金没签合同是个收据,是否可以退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是写的定金,则卖方有权不退,只能协商;如果写的是订金,则可退还,并且没有违约金。也可参考缴纳数额,定金一般不超过总房款20%,订金一般不超过总房款千分之五。如果是交付定金之后违约,则收受定金的一方是有权不退定金的,而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在返还定金时,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收据的话,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交付了定金,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返还纠纷的诉讼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综上所述,交付定金之后违约,则收受定金的一方是有权不退定金的,而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在返还定金时,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收据的话,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交付了定金,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定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手房交易定金陷阱:3招教你避免被坑

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目前的定金纠纷主要是因为开发商的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多数情况是先交定金、签协议,后看合同,而合同中又包含一些由开发商自己拟订的附加条款。

因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开发商来说,如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他人订立预售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未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预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关于二手房买卖,卖家已经接受了卖房定金2万元,但是未签订协议,仅收取了收据。卖家反悔不想卖房了

现在二手房受到很多购房者的青睐,很多购房者看到二手房后,为了防止房屋被他人买去,急着支付了定金,但之后发现更好的房源,或者觉得这个房子买亏了,再想要回购房定金就难了。现在,二手房定金纠纷源源不断,搜狐焦点为您准备了3招预防定金陷阱。

定金不能退换,买房前要查卖方资格和房屋产权

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交了定金是不会返还的,如果遇到卖方资格问题(比如卖家不是房主)或者房屋产权存在问题(比如房屋由抵押或债务纠纷等),买方即便交了定金,房屋也不能正常交易。此处举一“栗子”:

郭先生来看上一套二手房,但奈何房主提价,于是又找了另外一套房子。但是,目前房价上升过快,他担心房主提价,于是着急交了购房定金,后来才发现,这套房子还有银行,产权不明晰,房产过户难。购房者在交购房定金前一定要对卖方资格和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核查,如果有债务纠纷、抵押等情况,不要向对方支付定金,以免造成个人损失。

二手房交易定金陷阱:3招教你避免被坑

1、签订定金协议要看清细节

定金协议的条款中也应该包括交易的各种细节。比如:房屋地理位置、交易价格、车位价格、车位号,甚至还要包括的相关协议。买房人要注意在定金协议里写明买房能否顺利?

2、购房定金高为房款的20%

小孙同学看中了一套总价300万元的二手房,但与卖房人商议支付定金的数额犯了难,因为对方索要70万元,她手里没有那么多现金。购房定金的数额应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买房人交付大额定金,可以选择资金。在这起交易中,小孙只需要向卖房人支付定金60万元。

在法律方面,定金协议对于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买房人不按协议约定完成二手房交易,卖房人可以不再退还定金;如果卖房人不按协议约定完成二手房交易,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在定金方面,购房者要注意以上三点,定金陷阱不断,购房者应该了解签订定金协议之前应该核查的事情,定金协议中应该规定的内容以及定金协议的具体定价情况,避免个人因此吃亏。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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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交了定金,不想买了能退吗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根据以上规定:

第一,口头约定也可以视同签定协议,并收取了定(订)金,事实成立;

第二,如果是定金,中介说的说法是对的。

买卖二手房因客观意外无法过户咋解决

最普遍的介绍:合同问题

特点是什么:定金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合同法

其它含义:已经签订购房合同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不退

本报讯 近日,韶关市新丰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的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双方达成交易协议,结果房屋后来因种种客观原因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过户手续,买方以此起诉卖方违约。新丰法院认为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是因客观存在的意外导致的,认为卖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卖方退还定金及相应利息即可,无需按照双方约定赔偿双倍定金。

买卖房屋一波三折终过不了户

2016年初,卖方张某珍和买方李某辰通过房地产中介介绍,达成买卖二手房的合意。随后,李某辰支付1万元定金给张某珍,张某珍写下收据给李某辰收执,双方在收据中约定“张某珍收到李某辰购买新丰县丰城镇××路××号××房的购房定金人民币1万元整,在2016年5月1日前到房管所签订购房合同并交此房款首期,房屋总价36.8万元,张某珍负责过户手续费用。”同时,收据中还约定“如李某辰不买此房,定金不予退还;如张某珍不卖房,则要赔偿李某辰1万元,并退还定金1万元,共2万元。”

由于买卖的房屋登记在张某珍去世的丈夫名下,张某珍和未成年的女儿都有继承权。如果张某珍要出售该房屋,需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张某珍的女儿未成年,无法自由表达是否要求继承该房屋的份额,需要等其成年后才能确定。因此,该房屋交易后一直无法过户到李某辰的名下,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到房管所签订合同及办理过户。

2016年6月,新丰县不动产登记局成立,对外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业务,对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单位家属楼此类性质的房屋因涉及土地使用性质问题暂时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导致张某珍和李某辰买卖双方房屋交易暂时无法进行。李某辰于是认为张某珍违约,要求张某珍退回定金并赔偿1万元。双方多次经中介机构调解无效,李某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卖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新丰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于2016年2月在张某珍所立收据中明确注明“如果李某辰不买张某珍房屋,定金不予退还;如果张某珍不卖房给李某辰,赔偿1万元给李某辰及退回定金1万元共2万元”的约定,可以认定双方是特别约定了过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未能在2016年5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的原因,张某珍已通过中介公司向李某辰告知,且李某辰也未和张某珍及中介公司去房管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和交付首期购房款,应视为李某辰是同意延期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房屋转让产权手续。后由于新丰县不动产登记局的成立,不动产的转移登记要通过该局进行,而该局对张某珍此类性质的房屋因涉及土地性质和产权问题是暂时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转让暂时无法履行不是张某珍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而是因客观存在的意外导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李某辰认为张某珍违约,要求赔偿双倍定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在李某辰明确不购买张某珍房屋的前提下,张某珍同意退回定金和按银行定期(一年)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给李某辰的意见,合理合法,法院纳。综上,新丰法院依法判决卖方张某珍返还买方李某辰二手房买卖定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4-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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