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岛二手房交易税费怎么算_青岛二手房税费计算
1.沈阳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怎么收?
青岛二手房交易的流程和税费标准 · 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税费标准:
买方:
一)登记费: 80/套
二)契税: 1.5%或3%
说明:1.5%适用于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两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缺两条件之一的为非普通住房,契税则为3%。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三)印花税:5元
四)手续费:3元/平米
卖方: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说明: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20%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一年内再购房者,可申请退税。
二)手续费:3元/平米
三)营业税:1、5.5%或差价5.5%
说明:2006年6月1日起转让购买不足五年普通住房征收5.5%营业税;如果要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且符合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房子,则不用交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如果转让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的房子,营业税计算方法需要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征收5.5%营业税。
四)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1%(按上市成交价减去原购房成本价),私房不交。
五)印花税:5元
六)评估费:房产评估价值的5‰,如果买方需要则为7‰
说明:若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已购公房,买方需要,则应缴评估费为标的总额的千分之二;如果不,则无需缴纳评估费。
若购买的二手房属于私房,在买方情况下,则应缴评估费为标的房产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七;不应缴千分之五。
所需费用: 评估费:0.2%
抵押登记费:80元
抵押费:额的0.14%
公证费:200元
保险费:根据额和年限确定 (大体计算:额×1.2倍×千分之一×年限×折扣;)青岛二手房交易税费微调 计征地方教育附加 自6月1日起,调整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标准,在原来税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以营业税1%计征地方教育附加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征的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目前市场反应不大
据爱威不动产总经理张廷友告诉记者,由于此次税费调整变化不大,买卖双方需要多支付的钱款比较少,因此,房地产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也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如在交易大厅进行公示等行为,而只是以给中介公司发放相关交易知识内容问答的形式来将此变化通知各中介机构。
从目前来看,这种微调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也并未引起很大的反应。另外,对于许多普通购房者来说,买一套二手房到底需要缴纳多少税费,他们并不是非常清楚,而且这次增加的钱数也不多,因此并没有成为他们购买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以一套面积为70平方米、总价为60万元、居住未满五年的普通二手房为例,根据本次税费调整,在交易时需要在原来税费基础上,再增加的地方教育附加为300元,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的印花税为300元,也就是说,这套60万元的二手房,如6月1日后进行交易,则要比原来多交600元钱。
对此次加征税费,我市某中介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5月份二手房交易量出现上涨,但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整体比较冷淡,因此,虽然加的数额并不大,但是也有可能会再次牵动市场神经。
60万元房子最多共缴55118元税费
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总价为60万元的二手房为例,我们来计算一下调整后需要缴纳的税费总额。
如果该房居住未满五年,那么,需要缴纳的税费有5.55%的营业税,数额为33300元;1.5%的契税,数额为9000元;2%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已购公房为1%个人所得税和1%的土地收益金),数额为12000元;交易手续费为420元;登记费和测绘费为93元,印花税为买方5元,卖方数额为总额的万分之五,为300元。
如此一来,如果这些费用都需要买方来承担,那么,买这个房子共需要缴纳55118元,超出房款总额的9%。
如果该房居住已满五年,那么商品房则减去5.55%的营业税,共需要缴纳税费为21818元,如果为夫妻双方唯一住宅,再减掉个人所得税,则需缴纳的税费为9818元,而已购公房则需要在此基础上,还要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总共缴纳的税费额度为15818元。
并非新增税费品种
据有关部门介绍,从相关税务法规条例来看,地方教育附加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征的印花税税种早就有征收规定,只是青岛一直没有进行征收,而现在才开始进行征收而已。
加上开始征收得地方教育附加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征的印花税,按照规定,目前青岛的二手房交易税费买方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卖方则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但是,众所周知,目前基本上这些税费都是由买方来承担。
沈阳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怎么收?
在青岛购买二手房需要交的税费:
登记费:80/套。
契 税:1.5%或3%。
说明:1.5%适用于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两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缺两条件之一的为非普通住房,契税则为3%。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印花税:5元。
手续费:3元/平米。
个人所得税:20%。
不一定都是买家承担,看你430000是什么价格了。不过一般都是净价(就是卖主实际得到的钱)。除非合同中说明卖主付税,否则都是买家付的,包括交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核算: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购物资和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从国内购物资或接受应税劳务等,根据增值税专用上记载的应计入购成本或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或“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
根据专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百度百科-税费
二手房,必须要评估报告。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按评估价格的60%。这个可以让评估公司多估一些。
所得税,按下文三,原丢了,按成交价的1%缴纳所得税。但下文一认为价格低了,税务部门可以调高所得税基数。成交价以交易为准,不看评估报告。
你可以花钱找个中介,他可以帮助你省不少钱,还少跑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并且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利息,凭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按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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