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买卖纠纷起因多 分析纠纷案例有特点

2.二手房买卖如何躲开毁约? 专家支招防纠纷

3.买二手房容易发生的纠纷

4.房东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之后变卦。

5.购买二手房付款后 卖家反悔了怎么办

6.案例分析:新买的二手房漏水被泡 谁来负责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大全_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在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有很多人都会觉得二手房在交易的时候,有很多的陷阱,而且在交易的过程中,纠纷也是非常的多,所以我们可以来看看纠纷有哪些,而且生活中的案例也是非常的多,接下来我们来跟大家分享一下二手房产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案例?一起来了解了解吧,希望大家多看一看。

二手房产买卖纠纷

1、房款逾期。若买方逾期支付房款,卖方可以在原购房款的基础上要求买方按照相应利息或者合同中的规定交付违约金,这是造成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2、逾期交房。很多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房会因为个人原因或者其他事情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交房,造成买方的损失,故而造成纠纷产生。这个时候需要下家承担违约责任,而下家不愿承认,进而造成房屋买卖纠纷。

3、过户逾期。有可能是因为买方也可能因为卖方,它们都有可能想毁约,所以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逾期过户情况多起于买家,买方应该尽早起诉;若是怕买方上将房屋转卖他人,您可以吧房屋进行保全。

4、定金纠纷。买方会在交易后提出返还定金,双方会因为这点发生纠纷。到底定金可否返还就要看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了,所以买卖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提前准备好。

5、中介行为引纠纷。买卖双方在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后,避开中介公司交易,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追究其责任。又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不规范不尽责而造成的纠纷。

二手房买卖案例

1、与通过中介公司获取的房源私下交易要担责

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看中某一房产,并于同日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约定若张某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该中介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本物业买卖交易的,应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而后,买卖双方发现彼此为同学。为逃避支付中介服务费张某遂与业主私下成交。事后,该中介公司发现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拒绝。之后,该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终判定张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时,应事先对需签字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了解,并且在获悉相关房源信息后,不应为逃避中介服务费而跳单。若认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过高,可与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进行协商。

2、因对自身购房资格不清楚造成交易失败需赔付

异地户籍杨某,离开已任职5年的公司,对于当时该公司出资为杨某购买的A物业,杨某与该公司领导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全权委托该公司以100万元出售A物业,售得房款双方平分。后杨某收到该公司通知表示A物业已出售并收到转账的50万元。

然后杨某购买新房产交易过户时,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名下已有一套物业,不能再次购房。经调查得知,原任职的公司未能成功出售A物业,就将其作为公司宿舍。终,由于杨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成,业主李某没收定金5万元。

上面有关二手房产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案例的全部知识,因为现在二手房的买卖陷阱是比较多的,而且纠纷也是经常会发生的,所以我们看了这篇文章,应该知道纠纷的原因有哪些了吧,这样我们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就会对这些陷阱或者是漏洞避开,避免发生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因多 分析纠纷案例有特点

又见二手房买卖纠纷!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理判决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双方签约后因解押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同被迫中止,买方要求赔付双倍定金,法院却“各打五十大板”,仅部分支持买主诉求。

谁来为二手房解押?协商不妥买卖黄了

2016年9月,市民耿某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同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总面积为64平方米,转让总价款70万元,用按揭方式支付,双方在2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银行办理相关按揭手续,耿某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佣金及定金5万元,其中佣金6000元。

由于李某的房屋并未还完,所以需要先将原本还清,才能继续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双方约定,房屋解押事宜由买房者耿某协助办理,卖房者李某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定金5万元中2万元直接交付李某,剩余3万元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过户后扣除中介费用,剩余冲抵房款。

随后,耿某缴纳了办理银行手续相关费用1.1万余元,但在办理后续房屋解押手续时,双方起了纠纷。谁来出资为房屋解押?买房者耿某表示,他已经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银行办理了手续,作为出卖方,李某应当有义务将其房屋进行解押;但卖房者却表示,合同中约定自己是以“办理”为主,应由耿某负主要义务,也就是由买房者先出钱。

买房者凑不齐解押资金,最终导致房屋未能如期解押。耿某随即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多次协商未果后,耿某将李某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佣金损失及办理银行费用损失,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双方均有违约,“各打五十大板”

“我和中介从来没有接到过耿某的电话说他凑齐了解押款,之前房子有人租住,签了合同以后就让他(租户)搬走了,这样一直拖着,也给我造成了损失。”李某对于双倍违约金并不赞成。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第三人情况说明及被告录音等证据,结合双方陈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产生纠纷至今未履行,原被告各有过错和违约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耿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8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返还定金,但不承担双倍。对于耿某办理银行和中介费的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返还耿某定金2万元,并赔偿耿某佣金、银行按揭代办费损失8938元,第三人房产中介返还原告耿某定金24000元。

提醒谁来解押没明确规定,买方签合同需谨慎

主审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一些地区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或双方违约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根据《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签订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通常合同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或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或双方恶意“变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那么,二手房解押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记者查询了解到,目前二手房交易环节中,对由买家还是由卖家来还款解押,并没有明确规定。卖家在没有能力自行筹款解押的情况下,中介一般会要求买家先行垫付资金,协助卖方办理解押。在此过程中,买房者承担了较多的付款义务,存在不少风险。

主审法官提醒市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慎重,警惕房产交易陷阱。在购房时除加强对对方经济状况及、房产证、授权书等证件核查外,在没有最终确定购买意向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签署相关居间委托合同。如确定购买房屋,在签订购房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注意对交房时间、支付方式、协助办理过户时间以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以便在今后面临矛盾和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买卖如何躲开毁约? 专家支招防纠纷

二手房买卖陷阱多,买卖纠纷时有发生,经过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起因。当知道纠纷起因之后,购房者便可以绕开这方面的陷阱或者漏洞,避免与对方发生纠纷。闹上法庭的买卖纠纷主要有几个特点,本文为您提供几种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几种主要起因与特点,希望您在交易的时候敲响警钟。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因与解决方法

1、房款逾期。若买方逾期支付房款,卖方可以在原购房款的基础上要求买方按照相应利息或者合同中的规定交付违约金,这是造成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2、逾期交房。很多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房会因为个人原因或者其他事情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交房,造成买方的损失,故而造成纠纷产生。这个时候需要下家承担违约责任,而下家不愿承认,进而造成房屋买卖纠纷。

3、过户逾期。有可能是因为买方也可能因为卖方,它们都有可能想毁约,所以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逾期过户情况多起于买家,买方应该尽早起诉;若是怕买方上将房屋转卖他人,您可以吧房屋进行保全。

4、定金纠纷。买方会在交易最后提出返还定金,双方优势会因为这点发生纠纷。到底定金可否返还就要看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了,所以买卖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提前准备好。

5、中介行为引纠纷。买卖双方在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后,避开中介公司交易,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追究其责任。又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不规范不尽责而造成的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案例的特点

1、买卖双方分歧较大,难调解。出于利益驱动,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一方坚决要求交房,另一方极力主张解除合同,使得调解工作相当困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小。

2、原告诉讼请求呈现明显类型化。

①第三人为原告,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出卖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②买方为原告,以卖方违反约定未按期履行合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请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3、黑白合同纠纷多,法院审理难度。

买卖双方为了规避相关法律,常常签订两份合同,对房屋价款作出不一致的约定,即俗称的黑白合同,其中还有很多黑合同是取口头形式,取证更为困难,进一步加大了法院的审理难度。

4、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冲突。很多中介机构被一起告上法庭。现在的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多是通过中介机构认识,并由中介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当产生纠纷的时候,中介也卷入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中,调节更复杂。

5、抵押手续办理引纠纷。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购房者都用所交易的房屋办理房产抵押,再慢慢向银行办理解押,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实践中,在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极易出现纠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0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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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容易发生的纠纷

一手房市场火了,连带二手房市场也跟着“蹿红”。眼见不少购房者涌入二手房市场,推高了房价,不少签了合同的卖房者为了卖出更好的价钱,不惜选择毁约,因此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激增。

五花八门的“毁约”

同期房屋买卖纠纷翻番长

魏某和顾某是亲戚,两家人原本相处融洽,却因一套房屋过户问题对簿公堂。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当时顾某要出售名下一套面积约128平方米的房屋,魏某得知后很中意这套房子,便以每平方米630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

2014年5月25日,两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到房产期满五年符合免交营业税条件后,顾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出于对双方的信任,合同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

2015年1月9日,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顾某向魏某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房屋全款45万元。但到了房产符合过户条件的时候,合肥房价已经涨了起来且呈现继续增长趋势,尽管魏某多次催促,顾某就是拒不配合魏某偿还银行及履行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同年12月24日,魏某以顾某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由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顾某继续履行合同。

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法院对两人进行了调解。魏某表示经过双方沟通,愿意在已经约定的房屋价款45万元的基础上,再分期支付对方33万元的经

济补助费用,顾某则需继续履行合同,协助魏某办理清偿手续、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对这一方案,顾某表示同意。

虽然魏某多付了近一半的钱,但好在房屋拿到了手,也顾及到了亲戚感情,相比现行房价来说也算“划算”。

合肥的王女士也遇上了房屋提价的糟心事,还差点房钱两空。

去年4月,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将名下一套房屋卖与王女士,并对房屋出售价格,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约定。

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合同签了,定金付了,税款交了,张先生却反悔了。因为他觉得房价涨幅明显,要提价。

就在王女士犹豫时,张先生私下将房屋过户给出价更高的买房人了。于是,王女士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经济损失,但对方不予理睬。

“他这种‘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已然构成根本违约,完全无顾法律威严和诚信原则。”王女士气不过,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负担的义务。张先生

以签订合同时不知晓国家政策所以约定的房屋价款过低,在知道国家政策后想适当提高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抗辩不能成为其不依约履行合同的理由。

由于目前涉案房屋已被卖给案外人,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已经失去履行可能,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法院支持王女士诉请解除合同,判决张先生返还原告王女士定金,协助其办理契税的退税手续。

针对合肥房价涨幅较大的区域,记者访了所属辖区法院,了解这类案件增长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今年1月至3月共有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276件,是去年同期案件数量的3倍左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今年1月至3月与去年同期相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收案量也翻了一番。近四个月来,合肥庐阳

区法院仅民一庭就收案18件,较去年同期上涨260%。其中14件是因为近期合肥房价呈井喷式上涨致卖方毁约。

诚实信用是原则

法律未赋予恶意违约解除权

楼市“火热”,导致开发商不惜捂盘惜售或是捆绑车位、装修,变相抬高房价销售。于是,很多购房者涌入二手房市场,加剧了供需关系的紧张以及中介之间的竞争,甚至出现“一天一价”的现象。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振认为,在现有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出卖方会意识到其违约成本远低于违约后的既得利益,甚至错误地以为只要

支付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就能解除合同,然后就该房产另行出售,以获得高房价、高收入。正是出卖方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考虑,才导致目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的频发。但这种故意违约的行为,是完全背离我国合同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准则的。

“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被誉为民商事领域的‘帝王条款’。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

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郭振说,因此对于出卖方故意违约,并要求

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未赋予这种恶意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委党校省情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方堃也同样指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将诚实信用规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二手房的交易由于买卖

双方信息不对称、过户时间长、手续琐碎等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对卖家而言,其表现为买方迟延付款、不能付款等;而买方的风险则更大:卖方未按约交房、不协

助过户登记、一房二卖、不迁户口等都是常见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肆意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之中。

专家支招防纠纷

合同条款明确赔偿计算方式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近期多发的二手房交易违约行为既是当前房市剧烈波动的直接反映,也直接关系着二手房交易的法律与制度的完善性。

庐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孔静告诉记者,在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存在诸多难点,如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在买方仅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况下如何操

作,特别是卖方如果还有银行按揭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若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那么损失如何确定,特别是最近房价上涨如此

迅猛,在买方仅支付少量定金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房价差价损失?对于这些问题,孔静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

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增加违约成本,促进诚信交易。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避免因售房者无权或擅自处分房屋所带来的风险;其次要注意交易房屋是否

在租,因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先成立的租赁合同;最后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对合同主

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一些细节问题全面考虑并约定清楚。”结合审判实践,蜀山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立定给购

房者支招。

他还提醒,购房者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时,应事先对需签字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了解,并且在获悉相关房源信息后,不应为逃避中介服务费而“跳

单”。若认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过高,可与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进行协商,切勿“私下成交”,否则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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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之后变卦。

结算是二手房买卖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交易中,户籍纠纷非常普遍。很多购房者经过漫长的买房过程,最后拿到钥匙,却发现前业主的户口还在房间里,或者承诺户口迁出的前业主突然反悔,不肯迁出。

按照常住户口登记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所以,如果卖方占用了户口,拒绝迁出,买方的落户就成了难题,甚至户口纠纷可能会影响孩子上学,买方的损失也相对更严重。这种纠纷怎么解决?

卖家占据账户后拒绝搬出。

二手房交易纠纷频发。

最近,武汉的邱女士有一个“遗憾”:曾经在当地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卖家在武汉只有这套房子,卖房时也没有地方叫她的户口,所以卖家和邱女士商量了一下,决定交易后暂时不迁户口。

厦门的杨老师遇到过更复杂的户籍纠纷。杨老师去年4月在厦门思明区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总价940万。但在办理交易手续的过程中,中介告知杨先生,由于该房产是购买后分配到学区房的,所以卖方已经将自己的户口和儿子的户口迁过来,使用了重点小学的学位。

协商无果后,杨先生起诉至思明区法院。最终,法院根据案情进行了判决。将双方买卖合同中的价格降低37.6万元,并赔偿定金利息。目前,双方均已主动履行判决。

据北京一家房产中介的经纪人陈先生介绍,以前二手房买卖都有户籍纠纷,买家很难处理,尤其是房子刚划上学区房,又有传言说房子要拆迁。卖家不按合同或时间迁移户口的现象更为普遍。

那么,如何解决这类纠纷呢?

学区房交易如何规避账户占用风险?

今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规定(试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因房屋产权交易必须将户口迁出,但本人、配偶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本人户口不能迁出的;因房屋有权或公有住房租赁权发生变更,现住房所有人申请迁出原户内人员,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迁出的,均符合“公户”落户条件。

这意味着,一方面,卖家可以自己申请“公户”,不会因为没有第二套房产而无法挂账;如果卖方拒绝迁出户口或申请“公户”,那么买方可以为其申请“公户”,然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程序最终实现解决户口争议的诉求。

《规定》明确了“公户”的最终处理流程,即居民户或者其监护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未迁移户口的,或者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未被公安机关纳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将户口迁移到“公户”。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实行)》附《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除北京外,其他省市也出台规定:原户籍人员拒绝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入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人和使用权人的户口迁入安

针对二手房交易中的户籍纠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郭泽哲表示,一旦房屋合同中涉及卖方违约责任,买方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起诉。

关于如何规避学区房交易中的账户占用风险,法官建议:

一是可以要求卖方及其配偶出示户口本,买方可以对交易房屋进行户籍核实。如发现有已落户的适龄儿童,需进一步核实其是否占用学位就读学校;

第二,可以要求卖家做一些书面承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占用程度的违约责任。比如你可以规定一旦学位被占用,降价多少,支付多少违约金或者赔偿多少损失.越清晰越好;

第三,在合同约定的这些违约责任的基础上,也可以共同约定。如果学位被占用,是否也约定了学位被占用的原因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为买家,可以进也可以退,相对来说更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关问答: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都有哪些

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有:

1、卖方隐瞒真实信息;

2、房价变化快;

3、中介人员的行为不规范;

4、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相关问答: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2种解决办法,律师教你应对自如

房屋买卖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人生的重大事项,涉及金额较大,双方都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协商合适的交易条件,评估违约风险。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下面法宝在线的房地产律师给大家介绍二手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二手房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

所谓协商处理,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可以理解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2.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法院怎么处理?

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法院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欺诈、胁迫等,否则法院都会尊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最终,法院对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以二手房合同为依据。

不过,打官司最重要的问题是证据,没有证据,口头上的主张法院都是难以支持的。法院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提出一项主张,就必须同时拿出一份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就一般不会认可这个主张。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证人证言和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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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付款后 卖家反悔了怎么办

朋友;谁看到这种情况都会气愤的,还是什么中介呢,没有半点法律观念,简直就是个法盲。看到这个案例提出以下建议;1,和中介协商。坚持你的初衷。其它条件免谈。因为你们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押金,就证明了这个房产是属于我的了,只不过需要办理一些必要的手续。2,实践证明一部分中介见利忘义,不遵守办事规则,出尔反尔。3,是中介违反合同规定单方面提出撤销合同,属于严重违反行为。4,如果中介仍然坚持己见,只有准备好所有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中介方把问题想简单了,想要给一部分赔偿损失费就算了结。中介方应该知道单方面提出撤销合同要承担另一方造成所有损失赔偿。很多种费用就算吧,还包括人工费,银行利息等等。

案例分析:新买的二手房漏水被泡 谁来负责

这是一桩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买家把钱都给完了,卖家又反悔了。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至前不久,正好是房地产涨价迅速的阶段。卖家自始至终没说反悔因为涨价,但最终还是输了官司。买家的委托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部长安刚律师介绍,此案审理过程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则上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016年4月,李先生与王先生在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在西青区,成交价50余万元。合同约定,双方于6月底之前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手续。签合同当日,李先生交了定金2万元。6月中旬,二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两天后,李先生将首付款28万元交付到资金监管中心。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当天,双方还一起到银行办了审批手续。

直到8月,审批手续才批下来,李先生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又通过中介公司联系王先生。王先生表示,自己本打算卖掉这套房子再买别的房子,但李先生在办理期间故意拖延,造成自己不能及时得到房款,继而买房违约,所以不能再配合李先生过户,双方的买卖关系应解除。

李先生无奈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向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咨询。安律师听了李先生的情况后表示,根据天津市的审判实践,李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积极尽付款义务,不但交付了定金,而且交付了首付款,并且及时办理手续。虽然类似案件有判决买方胜诉的,但是本案不必然胜诉。李先生决定委托起诉。

开庭前,安律师向中介公司了解情况,据业务员讲,卖方王先生并未明确表示房屋价格上涨违约,认为是李先生拖延期限。业务员含蓄地说,“当时房价确实每天都在涨。”开庭时,安律师则表示,原被告约定2016年6月底前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同时申请办理。而实际上原告申请办理是在6月中旬。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不能掌控审批周期。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故意拖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开庭后,李先生为表示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到农行将剩余房款20万元一次付完毕。最终,法院判决买方李先生胜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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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二手房漏水严重,责任谁来负?

案例: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南昌市市民夏先生花光积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买房前他知道卫生间屋顶漏水,以为是小问题,买房后,才发现房屋漏水问题严重,无法解决。现在全家人都为这件事头疼不已。

据夏先生介绍,他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的这套教育地产,当时看房时,他一进门就发现了客厅的墙壁上有水印和发霉的痕迹,原房主也马上告诉他是楼上卫生间漏水,入住前需要花几千元修补一下,他仔细查看发现漏水问题并不严重,就以为是小问题,可以忽略不计,而重点关注了房屋价格高低,是不是教育地产,还有户型是否和一直租住房屋的户型相似等基本情况。对基本情况相当满意的他,看房当天就付清了首付款。直到入住前,需要补漏时,他才发现,漏水问题其实很难解决,是个烦。

夏先生:当时看的时候,客厅有一面墙这边发霉。他就讲了一下,说这个房子是漏水,是楼上,很明显,一进房间就可以看得出来,所有的房间都看了一下,等于客厅漏水的这面墙跟卫生间是共用的一面墙,卫生间这面墙的隔壁,整面墙都漏水。他说,楼上防水没做好,他跟楼上那边商量过,就是因为他们也是老邻居也接触过,我们这边买的人大概也就是三四千块钱的样子,他说他这边楼上会配合。我觉得这个不是太大的问题,基本上也能接受。等到付完首付,跟银行放完,8月11号拿的钥匙,跟楼上接触了两天就发现,修漏水的这个事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简单。楼上以前也装修过,房主他说他是做好了,应该也不是很配合。

夏先生又不得不多次联系原房主。楼上邻居后来同意修补,但是提出修补后,要将卫生间恢复原样,理由是刚刚装修过房屋,夏先生则认为,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本来就应该楼上负责修缮,现在自己已经做出让步,楼上邻居似乎有些得寸进尺。双方分歧难解,漏水问题也因此迟迟无法解决。

原房主:住了好多年了,就是总共漏水到现在只有3年的时间,买我们房的这个住户,就是跟你们求助的这个,我们也给每一个来看我们的房人,第一就是说,这个楼上有漏水,如果你们要你们就买,你们不要我们不强求你们,而且说好了,我们都是一口价谈定了。至于以后的漏水情况我们都不负责任了,都跟这一户人家都说好了的。

责任分析:

从今天这个夏先生的案例上来说,卖给夏先生房屋的这个原房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

我觉得从调查的资料来看,双方之间应该在房屋买卖之前,就房屋漏水问题,卖方已经向夏先生有了明确的告知,这种情况下,卖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再去追究人家责任的话没有道理。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芦云:

就本案来讲,楼上作为一个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如果漏水是由于他对房屋的使用或者装修不当而造成引起的,那么楼上的住户应当对楼下的漏水承担全部的责任。这里面可能要包括修缮,如果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楼上楼下漏水的问题,实际当中我们一般都是互相协商。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如果原因是他造成的,首先他是法定的义务,必须要做,必须要配合。但实际操作过程时可能互相就协商了,因为毕竟是邻里。维修的费用肯定要由造成漏水问题的那一家,也就是此案例当中楼上的住户来负责,余下具体的事情可以两家来进行协商。

从法律上来说,购买二手房还应该注意验清哪些细节问题?

主要从法律手续上来看,比如从房产证上来看,看跟你交易的这个卖方是不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如果确认没有问题,不会产生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再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另外,如果存在中介公司在居间做介绍,然后达到买卖协议,那么双方之间应当就这个居间的费用,以及居间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合同当中的相应条款进行细化。此外,卖方是否履行了完整的买卖标的物瑕疵告知义务,如果履行了,像产生这种纠纷,有可能卖方可能不会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没有履行,没有履行在告知义务情况下产生纠纷,卖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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