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土地证怎么过户_二手房土地证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1.土地使用证过户有哪些条件
2.新买的二手房,土地证是原房主的姓名,如何过户?
法律分析:需要过户。土地证过户分为普通商品房原土地证转让过户和划拨土地过户,土地来源不同,土地证过户流程和过户费用是不同的。划拨性质(如房改房)的土地证过户费用需要补齐3%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二手房土地证过户只需缴纳手续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证过户有哪些条件
二手房土地证过户需要买卖双方到场:先办理房权证过户,之后才能过户土地证,如下:
1、办好房权证后,双方需带、房产证、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申请测绘、评估,出具测绘图和评估报告;
2、带着(1)项材料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因办房权证已经缴纳契税等费用,只需缴纳登记费(工本费)200元即可。
新买的二手房,土地证是原房主的姓名,如何过户?
一、土地使用证过户条件
在土地证过户的这个过程中,对于办理者也是有要求的:
1、办理者需要携带现任房主、房产证、契税等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同时如果是二手房的原房主已经办理土地证的就要携带土地证原件,但是如原房主未办理土地证还需到房产交易的档案室来调取原房主的房改价格审查表一份,此时还需要按照契税上的计税金额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
3、此外,除了土地出让金外,还有额外的土地证过户费用需要缴纳,缴纳的土地证过户费用包括有契税1.5%,印花税5‰,如果是从中介买房,需付给中介代理费1%,另外如果需要,还要支付银行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
4、若是在领取房产证以后办理土地证,如果土地是划拨的,还要缴纳土地转让金(当地确定的地价的3%),若土地是转让的,就不须缴纳,剩余都是零星费用。
二、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
其实土地证过户办理程序还是比较麻烦的,其具体流程如下:
1、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2、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3、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
二手房土地使用证过户不收取额外的费用,提供二手房过户费用供您参考:
目前二手房买卖所涉及的税费主要有:
1、契税:由于您的房屋面积超过90平米,不能够享受国家契税优惠政策,只能按照目前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2、营业税(卖方):财政部、国税总局2008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二手房营业税新的执行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对此前购房需满5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放松: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您的房屋为05年的房屋,满足慢两年的条件,可以享受此项减免;
3、个人所得税(卖方):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按交易差价的20%收取;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5、登记费:80元,买方缴纳。
法律主观:
二手房只要具有独立产权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且不存在房产抵押的情况,都是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的。没有土地证的房子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二证合一的除外。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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