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对中介的法律规定_二手房交易中介法
1.二手房交易哪些情况可追究中介责任
2.买二手房遇到什么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3.二手房买卖中介费标准
4.二手房交易中介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二手房交易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房产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房产交易额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房产交易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手房交易哪些情况可追究中介责任
法律分析:二手房买卖出现纠纷中介有责任,中介承担连带责任。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或者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以上情况出现都可以追究中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二手房遇到什么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法律分析:二手房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追究中介责任:
1、中介故意隐瞒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
2、中介构成违约;
3、中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中介提供虚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介费标准
情况一: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情况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情况三:审查不到位;情况四: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情况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情况六:隐瞒房屋弊端。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手房交易中介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中介收费标准: 1、中介费: 一般现金按1%,按2%计收中介费。 2、服务费: 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 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5、代办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法律客观:《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收费。中介服务 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法律主观:
情况一:隐瞒房屋弊端 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带领 买房 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情况二: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 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情况三:不提示某些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 商品房 外,法律对于 经济适用房 、央产房、军产房、 小产权房 、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 公司 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在91件案件中,因房屋性质产生争议的21件,占比23.1%,其中经 法院 认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16件。 情况四:审查不到位 例如:在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况下,由于买受人通常欠缺相关法律知识,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 买卖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情况五:怂恿签订 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 网签 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 合同无效 。 情况六:虚构 社保 、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以上六种情况便是可以追究中介责任的,在二手房买卖的时候,买卖双方都应该对此做核查,尽量避免此类事情发生,若真有发生,可以向法院提出责任申请。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律师的帮助,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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