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家庄限购政策

石家庄正定二手房出售信息最新_石家庄正定新区二手房出售

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正定、鹿泉、藁城、栾城不限购。限购政策购房资格核查中,对于追溯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不予认可。能提供近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省直社会保险证明和交保单位出具工作地点在本市区证明的居民,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

由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购房,所购房产须为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符合购房条件的非本市区户籍家庭,所购房产须为符合条件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驻(本市区)部队现役军人家庭,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

对经区级(含开发区管委会)以上认可的新引进各类人才,可以购买一套自住房;

允许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员购买一套自住房。

发生在直系亲属或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不纳入限购范围;

发生在其他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需进行受赠人限购资格审查;经司法拍卖或经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的房产,不纳入限购范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对房屋被征收户在产权调换或用货币补偿款再次购房时,由区级以上人民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将不再进行限购核查。

不管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家庄限购政策

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正定、鹿泉、藁城、栾城不限购。限购政策购房资格核查中,对于追溯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不予认可。能提供近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省直社会保险证明和交保单位出具工作地点在本市区证明的居民,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由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购房,所购房产须为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符合购房条件的非本市区户籍家庭,所购房产须为符合条件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

驻(本市区)部队现役军人家庭,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对经区级(含开发区管委会)以上认可的新引进各类人才,可以购买一套自住房;允许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员购买一套自住房。发生在直系亲属或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不纳入限购范围;发生在其他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需进行受赠人限购资格审查;经司法拍卖或经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的房产,不纳入限购范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全款买房手续:

1、首先需要准备购房定金,在售楼处的销售接待处办理签订认购书;

2、在缴纳定金后再约定时间签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

3、确保购房合同没有错误后签字;

4、去房管局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正定、鹿泉、藁城、栾城不限购。

限购政策

1、购房资格核查中,对于追溯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不予认可。

2、能提供近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省直社会保险证明和交保单位出具工作地点在本市区证明的居民,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

3、由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购房,所购房产须为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符合购房条件的非本市区户籍家庭,所购房产须为符合条件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

4、驻(本市区)部队现役军人家庭,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对经区级(含开发区管委会)以上认可的新引进各类人才,可以购买一套自住房;允许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员购买一套自住房。

5、发生在直系亲属或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不纳入限购范围;发生在其他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需进行受赠人限购资格审查;经司法拍卖或经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的房产,不纳入限购范围。

6、对房屋被征收户在产权调换或用货币补偿款再次购房时,由区级以上人民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将不再进行限购核查。

不管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