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二手房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2.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3.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缴纳

4.二手房交土地增值税吗

二手房转让土增税_二手房转让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增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如下:

1、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乘以1%;

2、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率。

土增税清算的扣除项目如下: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相关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转让二手房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法律主观:

问题 甲 公司 为 江苏 的房地产销售公司。设某月从某房地产公司购入房产全部销售,购入价为5000万元,销售价为8000万元,发生相关营业税等相 关税 费700万元,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为300万元,其他期间费用等500万元,如何计算缴纳 土地增值税 ?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因此,对旧房的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中的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从房地产公司购入的房产,取得了购房属于旧房,不属于新房。甲公司销售该房产属于销售旧房。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 地税 务机关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项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 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第十二项规定,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 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 契税 ,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旧房的增值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能取得旧房评估价格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增值额=销售收入-旧房评估价格-土地的地价款-转让税金-交纳的有关费用-旧房评估费用 2、没有评估价格,能提供购房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增值额=销售收入-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土地的地价款-转让税金-交纳的有关费用 计算出增值额后,再确定增值率,进而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3、没有评估价格也没有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法律客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定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 继承 、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 赡养 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怎么算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并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房地产的所在地是房地产所在地。在两个以上地区,纳税人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房地产的地点申报纳税。

2、合同的签订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在7天的房地产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并提交房屋、土地产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销售、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房地产相关信息。转移。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有哪些

1、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纳税人转让二手房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税率为60%)即可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在整个计算过程中,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尤为重要。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三部分: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3)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如卖方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税金)、旧房评估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交易费等)。

2、根据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二手房,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项金额,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缴纳

法律分析:纳税人转让二手房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税率为60%)即可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二手房交土地增值税吗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2、征收对象:增值部分

3、纳税人:卖方

4、税率:1%或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5、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 免征;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含)以上,免征;满3年(含)未满5年,减半征收;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

(3)对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之间互换居住住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法律分析:二手房买卖要交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院规定的,依照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