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一后天津的房价会怎样呀?

2.淄博公积金政策?

3.划拨的土地能办理土地证吗

鲁山二手房_鲁山二手房急出售的最新信息

1、只有五证齐全且小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新房通常三个月拿到房产证,二手房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后天津的房价会怎样呀?

淄博公积金高额度调为50万低首付20%

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淄博市将加大住房公积金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5年10于,淄博市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淄博市将加大住房公积金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

根据《意见》,淄博市住房公积金高额度将统一调整为50万元。住房公积金期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长期限30年。以上确定的时间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可申请。期限的确定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执行首套房利率。

取消对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职工现有自住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淄博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对于原先按照二套房利率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期限规定,于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为首套房利率。

至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淄博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合力组合等政策将落地

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配偶),可以申请办理合力业务。住房买受人(或具有共有产权的配偶)为借款人,其他参与合力人员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须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且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保证。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存续期间将被冻结。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可用于归还此笔。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为淄博市并在淄博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在淄博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工作的淄博市单位职工,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

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的借款人,达到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件,原商业正常还款,且此笔无逾期记录,原商业所购住房房产证、土地证已经办结的情况下,可在还款期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用住房公积金置换商业住房(即商转公)。商转公的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限额,同时不高于原商业住房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组合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的一种方式。申请组合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的条件。组合额度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的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淄博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淄博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普通自住住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自2015年1月份执行。根据职工支付房租情况,依据提取标准(租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_以内,单位租金价格7元/_,同时,当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当月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

在淄博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没有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购买一手房的职工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3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在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填发日期3年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提取人均须无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经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自还款第2个月始,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或者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其在淄博市一套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自2015年8月份执行,每次提取金额多不得超过12个月的物业费。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在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年内,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其在淄博市一套自住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淄博二套住房公积金首付30%

据山东省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月22日消息,近日,该局联合市直十二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

淄博市提出,将阶段性加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投放规模,大幅缩短公积金放款等待时间;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的首付比例由40%下调为30%;放宽缴存职工和符合人才金政37条的人才群体申请条件;明确将农村房屋和集体产权房屋不再纳入已有房屋套数的计算;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人才金政37条是指2019年12月2日,淄博市人民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

优化调整人才购房补助政策。适当调整和提高符合淄博“人才金政37条”的人才群体的购房补助政策和标准;扩大享受人才公寓受众面,给予专科毕业生一定的购买和租赁优惠。人才金政37条涉及的购房补贴政策显示,政策覆盖人群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及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等。

给予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家庭购房补贴。符合国家生育二孩、三孩生育政策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可按照房屋面积和生育数量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家庭实施购房优惠,并在销售商品住宅时,明示或告知购房者。

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给予所缴契税总额50%的购房补贴。

淄博公积金仍认房不认贷

16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调整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还完买二套房还算首套。新政给改善型购房者减负。

1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淄博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认房不认贷”。不少市民期待淄博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现在,我们还没有接到调整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的相关通知,仍按以前的政策执行。”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淄博住房公积金仍“认房不认贷”,首套房认定要看名下有无房产,如果有两套房,就被视为二套房,而首套公积金未还清,第二套住房不能再用公积金,第三套住房执行和商业银行一样的规定,不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市民买的是夫妻双方包括孩子名下的首套房,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房首付不低于20%,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最高可贷剩余房款的80%;9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首付不低于30%,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最高可贷剩余房款的70%。对于二套房的话,要看首套房的面积,如果首套房超过淄博市人均住房面积40.37平方米的话,二套房就没法贷,如果首套房的面积不超过40.37平方米,二套房首付要50%,用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剩余房款的50%。

利率方面,如果是首套房,5年以内的,利率为3.5%,5年以上的,利率为4.0%,第二套房利率上浮10%,分别为3.8%和4.4%。最高额度为40万,期限不超过30年,期限加申请人的年龄,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

2019年山东淄博公积金新政三大亮点

近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规范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对全市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家庭成员工资收入合并计算额度

此次调整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政策。主要是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家庭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配偶)可以合力。住房买受人为借款人,其他参与人员为共同借款人。

“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参与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可以合并计算。这一政策有效解决了因借款人收入低,导致额度低的问题,充分发挥了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作用。”4月16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二、外地就业户籍在淄也可申请公积金

根据新的政策,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在淄博市,如果在淄博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同时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等材料,在淄博市申请住房公积金。

三、最低首付款比例取消建筑面积限制针对个人首套房,此次调整取消了建筑面积的限制,将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另据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还取消了对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职工原住房不超过淄博市人均建筑面积的限制。

其它政策

“先还贷后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购房或税控收据登记日期一年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后,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先还贷后提取”的原则,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分期提取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12个月应还款额。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

失业2年未就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辞职后未再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在淄博市的,当失业满24个月没有再就业时,可凭《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本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户籍不在淄博市的,可凭《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及时申请办理。

职工辞职失业后,仍有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和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业务,只能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业务,待住房公积金结清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宅基地置换的还迁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原籍宅基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旧村改造、城中村等形成了宅基地住房置换还迁房的格局。

对于在原籍利用宅基地住房置换还迁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户口簿、安置补偿协议、补缴差价。提取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补缴差价金额。

除了上述材料,还要提供、安置补偿协议签字页的扫描件。

无房且租房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淄博市没有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_以内,按照7元_的租金价格,以家庭为单位,确定最高提取额度。

同时,当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当月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执行时间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下发日期为准。

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淄博公积金政策?

购买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公积金政策(加黑字体为二手房)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至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

(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材料(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

1.《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2份;

(可登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

2.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月份的带水印的《个人信用报告》)

3.申请人及配偶的信息授权码、电子信息、实体均可(港澳台同胞提供相应证件材料);

(信息授权码和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原件;

(包括索引页和每个人单页)

5.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山东省内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

(单身职工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原件。2011年8月1日后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能够通过省民政部门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6.预收款增值税普通的联原件;(首付款银行凭证或收据原件;收到条须收款人签字按手印)

7.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8.申请人《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申请人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异地提供);(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原房主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9.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异地提供)。(由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有效期30天)卖方信息授权码、电子信息、实体均可;(信息授权码和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10.卖方本人(或存折)原件。(卖方本人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

11.申请人《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申请人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异地提供);

(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1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异地提供)。

(由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有效期30天)

温馨提示:

1.提交申请时,需将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签字。

2.至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3.申请人、配偶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工资收入认定标准[对时缴存基数突然大幅度调高、缴存单位仅调整个别基数以及其他明显存疑的情况,以最近连续正常缴存的6个月的平均基数作为工资认定标准;对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以购房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省公布)作为其工资收入认定标准]。申请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4.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与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该笔住房对应同一套住房的,需同时提供该笔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用来证明二者对应同一套住房。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1.临淄区临淄大道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1-15#窗口 齐鲁石化分中心、临淄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7177200

2.张店区联通路190号市直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5201735

3.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张店区西四路119号)二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张店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2307183

4.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 淄川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6022870

5.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二楼B-2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博山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4185473

6.周村区“市民之家”(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二楼正门服务台东临30米北区 周村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6160172

7.桓台县“便民中心”(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1886号)三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桓台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8218404

8.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C区高青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6969588

9.沂源县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鲁山路与瑞阳大道交叉路口东300米鲁中义乌商贸城三楼)D区沂源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2755811

10.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政务服务中心B座2楼高新区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3582163

11.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路与复兴路交叉口向东100米)二楼 经济开发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2320355

六、办理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张店分中心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淄川分中心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其他分中心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查及批准。

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淄博公积金政策?

现在天津只有新房成交量,二手成交连续几天都为0,

早起,房地产商内部销售时都是内部人员,一般看到的新房的成交量为地产商倒卖新房,你随便查一下市面上出现的二手房走新房手续,抵债房都是早期炒房人购买的房屋。以拉动房价,造成房价的升势,天津房价已经超过警戒线。

划拨的土地能办理土地证吗

购买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公积金政策(加黑字体为二手房)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至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

(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材料(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

1.《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2份;

(可登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zfgjj.zibo.gov.cn)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

2.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月份的带水印的《个人信用报告》)

3.申请人及配偶的信息授权码、电子信息、实体均可(港澳台同胞提供相应证件材料);

(信息授权码和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原件;

(包括索引页和每个人单页)

5.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山东省内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

(单身职工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2011年8月1日后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能够通过省民政部门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6.预收款增值税普通的联原件;(首付款银行凭证或收据原件;收到条须收款人签字按手印)

7.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8.申请人《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申请人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异地提供);(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zfgjj.zibo.gov.cn)下载)(原房主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9.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异地提供)。(由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有效期30天)卖方信息授权码、电子信息、实体均可;(信息授权码和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10.卖方本人(或存折)原件。(卖方本人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

11.申请人《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申请人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异地提供);

(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zfgjj.zibo.gov.cn)下载)

12.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异地提供)。

(由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有效期30天

温馨提示:

1.提交申请时,需将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签字。

2.至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3.申请人、配偶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工资收入认定标准[对时缴存基数突然大幅度调高、缴存单位仅调整个别基数以及其他明显存疑的情况,以最近连续正常缴存的6个月的平均基数作为工资认定标准;对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以购房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省公布)作为其工资收入认定标准]。申请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4.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与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该笔住房对应同一套住房的,需同时提供该笔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用来证明二者对应同一套住房。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1.临淄区临淄大道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1-15#窗口 ?齐鲁石化分中心、临淄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7177200

2.张店区联通路190号 市直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5201735

3.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张店区西四路119号)二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张店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2307183

4.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 ?淄川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6022870 ?

5.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二楼B-2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博山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4185473

6.周村区“市民之家”(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二楼正门服务台东临30米北区 ?周村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6160172

7.桓台县“便民中心”(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1886号)三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桓台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8218404

8.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C区 高青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6969588

9.沂源县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鲁山路与瑞阳大道交叉路口东300米鲁中义乌商贸城三楼)D区 沂源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2755811

10.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政务服务中心B座2楼 高新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533-3582163

11.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路与复兴路交叉口向东100米)二楼?经济开发区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2320355

六、办理机构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张店分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淄川分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其他分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查及批准。

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可以办理的,以鲁山县为例

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房屋权属清楚

2.房屋能正常使用。

3.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权属有争议的;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应办理的情形。

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利归属主体申请不动产登记。

土地权属确认

(一)申请人持有划拨土地使用证,能查找到档案资料的,可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人持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在原登记机关有登记簿信息但查找不到档案材料,由原登记机关出具登记簿复印件并加盖印章予以公告确认。没有划拨土地使用证但能提供或证明权属来源资料的(或职能单位用地批准文件、材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征地补偿协议等材料),经公告无异议的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权籍调查,调查结果在鲁山电视台、鲁山简报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可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异议解决后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用途记载。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证书或权属来源资料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证书或权属来源资料未载明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登记。房屋登记用途与批准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

房屋登记

(一)开发建设主体存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主体申请,县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县住建部门出具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国土、房管部门对接房地产测绘中介的土地、房产测绘成果,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原开发建设主体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项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经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会议纪要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直接为申请人办理分户登记(办理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自愿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本意见相关规定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个人住宅(独院)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城市、镇规划区外的由所在的乡镇出具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缴纳

申请人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开发建设主体土地出让金补缴

开发建设主体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进行核算。县规划部门按建设项目现状对规划指标予以确认;建设项目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评估日期以建设项目建成竣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国土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核定补缴出让金额,并向开发建设主体开具缴款通知书,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二)个人土地出让金补缴

1.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原开发建设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购房人分户登记,申请人申请办理出让或转移登记(二手房交易)补缴出让金,按房屋评估价或交易价的2%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配建的商业部分,按房屋评估价或交易价的4%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缴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与其他单位联建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申请人办理出让手续或上市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2.经济适用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购房人分户登记,申请人申请办理出让或转移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按《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鲁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即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3%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个人住宅(独院)已办理房屋登记,申请人申请办理出让或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由国土部门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核算土地出让金,县现行基准地价调整的,同比调整出让金额。

国土部门出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持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银行缴款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划拨住宅未建房出让手续的完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4.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与现规划土地用途不一致且面积较小无法出具规划条件的,申请办理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现规划土地用途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县现行基准地价调整的,同比调整出让金额。

(三)税费缴纳

购房者办理房屋分户登记或转移登记的,有购房协议或购房票据,以协议、票据(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所标明的房屋价格为契税计税依据;有房屋评估报告的,以评估价为契税计税基数缴纳;无购房协议、票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契税。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由申请人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由申请人承担。

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一)出让手续的办理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部门按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或税务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向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审核缴款人缴款票据,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缴款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材料为申请人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40年,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为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个人住宅自出让金缴纳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划拨土地:

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参考资料:

中国河南省鲁山-鲁山县人民关于处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百度百科-划拨土地